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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10   浏览量:972  
  
  【颁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发布文号】[2002]高检研发第14号
  【发布日期】2002-09-18
  【实施日期】2002-09-18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盗窃骨灰行为可否比照盗窃尸体罪定性问题的请示》(吉检发请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骨灰"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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