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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10 浏览量:1023
【颁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高检发法字[2000]7号
【发布日期】2000-04-30
【实施日期】2000-04-30
最高人民检察院
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你院京检字[2000]41号《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发函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查询核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作出正式复函,答复如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请你们按中编办答复意见办。
此复。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性质问题的复函
(2000年4月14日 中编办函[2000]84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的函》(高检发法字[2000]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办发[1998]131号文件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