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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5-19   浏览量:1158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管理秩序。本罪犯罪对象必须是武装部队的制式服装。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的军装。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生产、买卖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未经许可、未获批准、未得委托擅自生产、交易武装部队的制式服装;第二,超过规定数量生产、买卖军用标志。

  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大量非法生产或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6号)》(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了本罪的入罪标准, 即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定罪处罚:

  (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2)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五千元以上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仍决意生产或买卖。其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自用,有的是为了炫耀,有的是为了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等,但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二、认定

  (一)本罪共犯的认定与处理。实施本罪,往往需要专用材料、资金、特定技术以及一定场所等条件。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资金、技术、场所等帮助,对此,应依法以共犯论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为其生产、提供专用材料或者提供资金、账号、技术、生产经营场所等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二)一罪与数罪。根据《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实施本罪的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逃税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6号)

  第二条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

  (三)非法经营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五千元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五条  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为其生产、提供专用材料或者提供资金、账号、技术、生产经营场所等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逃税、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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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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