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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5-07 浏览量:932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是指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
“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也就是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经济利用和观赏价值的树木。
“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是指除珍贵树木以外的其他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主要是国家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所规定的植物。其中,国家一级珍贵树木包括银杉、巨柏、银杏、水松、南方红豆杉、天目、铁木等。国家二级珍贵树木包括长柏、红松、黄杉一、白豆杉等。国家一级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光叶蕨、十齿花、瑶山苣苔、莼菜、异形玉叶金花等,国家二级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苏铁蕨、驼峰藤、沙芦草、四川狼尾草、雪白睡莲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破坏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没有地域限制。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