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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5-05   浏览量:1088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人体健康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制度。本罪的对象限于可以用作原料的境外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人体健康的行为。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是指没有经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私自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上列入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确有必要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

  本罪是结果犯,以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为必要条件。否则,不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2)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6)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对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主观是过失的,但是,对于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人则是明知的。

  二、本罪与走私废物罪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环境保护制度,后者侵犯的主要是海关的监管制度。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后者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国家允许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也包括国家禁止进口的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

  (3)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行为,后者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

  (4)本罪属于结果犯,以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实际危害结果为必要。后者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就构成犯罪。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犯本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5)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6)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7)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8)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9)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0)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1)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2)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实施环境污染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也可能依法对特定领域的环境污染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如水污染的监督检查可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对于“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的认定,宜根据具体情况把握,特别是对于人口集中地区附近的认定,应当根据人口集中地区的大小、人数以及距离等判断,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能否直接影响人口集中地区作为标准。

  (3)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4)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实践中,个别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唯利是图,为赚取正规处置和非正规处置间的巨额利差,将本应自行处置的危险废物转包给无处理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巨大环境安全隐患。较之于无资质企业和个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更为突出,应当从严处罚。

  (三)从宽处罚的情形。《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于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十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三)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五)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七)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八)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九)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一)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二)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三)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二)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七条 本解释所称“二年内”,以第一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实施相应行为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

  本解释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

  本解释所称“生态环境损害”,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

  本解释所称“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 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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