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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5-02 浏览量:1046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是指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须有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的行为。所谓“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和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
常见的具体行为方式有:违反有关动物疫情管理规定的行为,如瞒报、谎报动物疫情;违反规定处置染疫动物、产品、排泄物、污染物;违反有关动物检疫管理规定的行为,如违反规定运输染疫、疑似染疫、疫区易感、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制品;藏匿、转移、盗掘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运输、屠宰、加工动物、动物产品逃避检疫;违反规定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采取隐瞒、欺骗等方法逃避动植物的检疫或者避开检疫口岸进出境等。
(2)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的行为,引起了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这是构成本罪的结果要件,是判定本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所谓“重大动植物疫情”,一般是指动物传染病在某一地区暴发、流行,在短期内突发众多患同一传染病的动物,使某一种类动物大量死亡甚至灭绝;或者植物病、虫、杂草的迅速蔓延,使粮食、瓜果、蔬菜严重减产,给某一地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司法实践中,应当按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认定。
所谓“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的规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2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行为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是故意的,但行为人对引起的后果是出于过失。如果行为人对引起的结果是明知的,则不以本罪论处。
二、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七条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
九、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59条修改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337条)]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四)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五)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六)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2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重大动植物疫情”,按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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