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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血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5-02   浏览量:919  
  

  强迫卖血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以及被强迫人的人身权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暴力是指对他人人身进行打击或实施强制,如殴打、捆绑等,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从而实施卖血行为,他人既可以是除行为人外的特定的他人,也可以是除行为人外的不特定的他人。

  本罪是行为犯,故犯罪的成立不以发生实害后果为条件。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虽多以牟利为犯罪目的,但不以此为构成要件。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分。首先,构成本罪必须有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卖血的行为。暴力、威胁是本罪的手段行为或方法行为,如果不是用暴力、威胁而是教唆、帮助他人卖血,则不构成犯罪。用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其他强制方法,如麻醉方法,也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相应的犯罪处罚。

  其次,构成本罪必须是行为人强迫他人卖血,如果不是以卖血为强迫内容,则不构成本罪。如果是强迫他人献血,一般不构成犯罪,构成其他犯罪时按相应犯罪处罚,如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等等。

  (二)本罪与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界限。两罪在使人卖血上完全相同,也往往具有谋利的非法目的,犯罪对象都可以是不特定的他人,但它们的区别是明显的。

  (1)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是强迫行为,即以暴力、威胁方法迫使他人卖血的行为;而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客观行为是组织行为,被组织者是自愿卖血而不是被迫卖血。

  (2)本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对象则原则上为多人,通常是3人以上,但如果组织行为是出于概括的故意而反复多次实施,则每次行为的被组织者也可以是一人。

  (三)本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界限。两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是血液犯罪,但两罪在犯罪构成上有严格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本罪侵犯的是三种直接客体,而后者则仅侵犯了两种直接客体,没有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等人身权利。

  (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强迫的行为,而后者则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即前者是将血液非法地作为商品加以出卖,而后者则没有作为商品出卖血液,而是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血站,拉自采供血液。

  (3)犯罪形态不同。本罪是行为犯,后者是危险犯。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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