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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4-22 浏览量:1221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或者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或者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扰乱了法庭秩序,而且还侵害了其他法益。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或者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或者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而言,构成本罪的行为包括以下四种:
(1)聚众哄闹、冲击法庭。这是指聚集三人以上,在法庭上起哄捣乱,或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强行进入法庭,造成法庭混乱的情形。如公然违反法庭纪律,在法庭上大声喧哗、吵闹、吹口哨等起哄捣乱、制造事端;强行闯入法庭,强占庭审席位等等。
(2)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这是指对法官、公诉人、法警以及各种诉讼参与人进行暴力袭击。这种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并不要求达到伤害的程度,即应当是轻微的肢体暴力而不能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否则直接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3)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这是指在法庭上对法官、公诉人、法警以及各种诉讼参与人进行侮辱、诽谤和威胁。这里的侮辱,是指以暴力、言词或者其他方法,公然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进行散布,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威胁是指以对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或者财产将施加恶害相通告进行胁迫的行为。不听法庭制止,是指行为人当庭对法官或其他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不断进行侮辱、诽谤、威胁,经法官警告、训诫仍不停止,当庭实施的前述行为不具有持续性,经法官要求仍对侮辱不道歉、对诽谤不澄清、对威胁不放弃的,也应当构成“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一般是指导致庭审无法进行或者庭审被迫中断较长时间等。
需要指出的是,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构成本罪需要经过前置程序,即发生前述行为不听法庭制止,仍继续实施前述行为,换言之,行为人经法官警告、训诫,停止前述行为的,不构成本罪。不听法庭制止仍继续前述行为,且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才可构成本罪,没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也不构成本罪。
(4)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这里的毁坏法庭设施,是指对法庭设施进行破坏。例如,损毁法庭的桌椅、破坏法庭的录音录像设备等。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是指夺取诉讼文书、证据,撕坏诉讼文书、毁坏证据等。法庭设施是法庭的物质形态,对法庭设施的破坏是一种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诉讼文书和证据是案件资料和材料,也是案件的物质载体。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的行为,不仅使这些案件资料和材料受到毁坏,而且阻碍了庭审活动。
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可构成本罪。另外,对这里规定的“等”应作同类解释,即指其他具有和上述行为相同性质的物理上的破坏行为。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发生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即必须发生在特定的场所与时段。特定的场所,应仅限于发生在庭审场所,可以是法院内部设置的专用审判庭,也可以是法院以案发地现场开庭等方式进行庭审时的实际审判场所。特定的时段,应为法庭宣布开庭到每次庭审结束宣布休庭(或最后宣布闭庭)。除此以外的场所与时段发生的扰乱行为,不能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但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例如在庭审以外的时间和地点,对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进行殴打的,就不能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但造成伤害的,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上述四种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且仅限为自然人。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实施该行为,对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信任的态度。
二、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九条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