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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4-17 浏览量:1129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
这里规定的“扰乱”,主要是指针对集会、游行、示威队伍起哄、闹事,破坏其正常秩序的行为;“冲击”,主要是指冲散、冲入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队伍,使集会、游行、示威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扰乱、冲击方法以外的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方法,如堵塞集会、游行、示威队伍行进、停留的通道、场所等。所谓“破坏”,是指采用扰乱、冲击或者其他方法进行捣乱,致使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不能正常进行;“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是指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本罪破坏的必须是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如果针对的不是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不构成本罪。
这里规定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主要是指造成集会、游行、示威行经地或举行地的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混乱。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是构成本罪的要件,没有造成这一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界限
(1)主体不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才能构成。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客体不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侵犯的客体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及对游行、示威、集会的管理秩序。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3)客观方面不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按法律规定申请或者虽申请但未获许可,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进行扰乱、冲击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进行破坏。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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