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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4-12   浏览量:1187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犯罪对象是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不能将本罪的犯罪对象随意泛化,应严格限定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

  (二)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编造”,是指虚构、捏造,既包括“无中生有”的完全凭空捏造,也包括对真实信息的部分修改、加工和歪曲。“传播”,是指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将虚假信息广泛地向不特定或者多数人传送、散布,从而使社会公众知晓的行为,不包括口头传播。

  本罪处罚的是编造并传播编造虚假的行为,或者是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的行为,单纯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只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才能认定为犯罪。至于何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有待司法机关作出解释。司法解释出台前,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4号)》的相关规定。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编造并传播的信息会引起危害社会的后果,或者明知是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而传播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对此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如果行为人以为是真实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而传播的,则不具有主观故意,不应成立犯罪。

  二、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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