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4-12 浏览量:1154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是指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级各类国家机关。这里规定的“国家机关”是指管理国家某一方面事务的具体工作部门,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应当注意的是,本罪中的国家机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国际组织设在我国的机构都不属于本罪犯罪对象。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多次通常是指三次以上,时间间隔没有规定。
二是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这里的行政处罚是指因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而受到的行政处罚,次数上没有特别限制,可以是一次,也可以是多次。
三是造成严重后果。至于何为“严重后果”,有待司法机关作出解释。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