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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境内所得与境外所得的确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15 浏览量:1502
一、个人境内所得的确定
个人境内所得,即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个人境外所得的确定
个人境外所得,即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根据《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四条的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第四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