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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07   浏览量:1029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9 号)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而创业投资是指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对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投资类型、条件及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抵扣方式作了规定。

  一、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投资类型和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

  享受税收优惠的创业投资的业务范围限于股权投资方式。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⑴创业投资业务。⑵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⑶创业投资咨询业务。⑷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⑸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对于创业投资企业其他业务范围的所得,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

  (2)创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的。

  1.投资于未上市的企业。创业投资本身是指向投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向公众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一般而言已经比较成熟,有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公司规模比较大,不属于中小型企业,受国家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不需要创业投资公司的创业管理服务。

  2.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这主要是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成熟需要比较长的周期,研究开发阶段需要持续的资金支持。

  二、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和抵扣方式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 %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办法,属于间接税收优惠,便于有效控制税收减免额度,可以引导社会资金更多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解决中小科技企业投资不足问题,有利于风险投资尽快回收,减少投资风险,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和发展。按照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理,企业的对外投资额是可以收回的,不属于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允许企业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也是一种加计扣除优惠。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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