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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的确认标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04   浏览量:147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产品分成,即多家企业在合作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合作各方对合作生产出的产品按照约定进行分配,并以此作为生产经营收入。由于产品分成是一种以实物代替货币作为收入的,而产品的价格又随着市场供求关系而波动,因此只有在分得产品的时刻确认收入的实现,才能够体现生产经营的真实所得。这一确认收入实现的标准,也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一个例外。

  产品分成的收入额的确定标准,应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而产品分成正是以非货币形式取得收入的一种情形,因此也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

·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的具体构成

·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的总括性规定

·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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