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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的原始取得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6   浏览量:2317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享有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只能在特定的范围有效,这个范围就是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二是在个特定的范围内,商标注册人享有对其注册商标的专属使用权,即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所谓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产生的人,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谓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及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如公司。所谓其他组织,是指法人以外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在经济生活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还有其他组织。他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表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自己,便于消费者识别、确认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服务的提供者,往往会使用特定的商标。但该特定商标如果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则容易被他人侵犯。因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商标专用权,是保护其商标的有效方式。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途径,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换言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商标强制注册的特别规定

·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的原则、使用人的商品质量责任及管理部门的职责

· 商标的构成要素

·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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