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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主管部门以及商标争议的处理部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6   浏览量:2594  
  

  《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1)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在我国的现行管理体制中,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即是在法律上明确了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为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主管部门,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部门和机构都不是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负有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职责,集中统一办理商标注册工作,并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缷责。

  (2)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在经济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商标争议众多,有的案情十分复杂,这就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以专业知识有效地处理商标争议事宜。为此,《商标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应当注意的是,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都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内设机构,二者是平行的。它们虽然都对商标事务具有管理权,但二者各自管理的事务并不相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 商标专用权的原始取得方式

· 共有商标的规定

· 商标强制注册的特别规定

·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的原则、使用人的商品质量责任及管理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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