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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05   浏览量:711  
  
  1.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
  (2)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5)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对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对违反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8)开展与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交割仓库进行现场检查;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期货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
  (7)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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