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3-15 浏览量:977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所谓通信秘密,是公民个人写给他人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的权利。
本罪的对象限于公民的信件。“信件”是指特定人向特定人转达意思、表达感情、记载事实的文书(包括电子邮件、明信片),不要求通过邮政局投递,既包括封缄的书信,也包括没有封缄的明信片、贺年卡;既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的信件,也可以是公民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信件或者上述单位对公民的信函。但单位之间来往的函件不属于本罪的对象。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隐匿”他人信件,是指将他人投寄的信件秘密隐藏起来,使收件人无法查收的行为;“毁弃”他人信件,是指将他人投寄的信件予以撕毁、烧毁、扔弃等,致使他人无法查收的行为;“非法开拆”,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投寄人或者收件人的同意,私自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三种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数量较大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者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以及家庭不睦、夫妻离异等严重后果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的内容,侮辱他人人格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动机,可能包括泄愤报复、嫉妒心理、窃取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动机、集邮需要等,无论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行为人无意中遗失、积压、毁弃他人信件,或者误把他人信件当作自己的信件开拆的,不构成犯罪。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划清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二)本罪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行为在犯罪方法和侵害对象上是基本相同的,在主观方面都由故意构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主体不同,后者是特殊主体;犯罪的客体不同;构成犯罪的情节要求不同,后者行为构成犯罪不要求“情节严重”。
(三)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1)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款数额不大的,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并从重处罚。
(2)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认定为盗窃罪并从重处罚。
(3)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汇票或汇款支票,冒名骗取汇兑款数额较大的,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