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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2-22 浏览量:934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必须有欠税的事实。欠税事实是该罪赖以成立的前提要件,欠税是指纳税单位或个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缴纳、拖欠税款的行为。在认定行为是否“欠税”时,必须查明其欠税行为是否已过法定期限,只有超过了法定的纳税期限,其欠税行为才是逃避追缴欠税罪所要求的“欠税”事实。至于具体的法定期限,各个税种规定不尽一致,应依据具体的税收法规来确定。在考虑欠税事实的时候,必须考虑到欠税的原因,是行为人财力不支、资金短缺、还是拥有纳税能力而故意拖欠。如系前者,《税收征管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近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说明因合法理由欠税是允许的。所以,逃避追缴欠税显然是指第二种情况,即故意拖欠。
(2)行为人必须有实际的逃避行为。这是该罪能否成立的关键所在,根据法律规定,逃避行为是专指转移财产和隐匿财产,如转移开户行、提走存款、运走商品、隐匿存货等,如果不是将财产转移或隐匿,而是欠税人本人逃匿起来,则不构成本罪。此处必须明确,行为人实施的“逃避”行为要与“欠税”行为存在着必然因果联系。即“逃避”就是为了“欠税”。至于孰先孰后,并不十分重要。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实施的“逃避”行为在法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以后,也就是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欠税”条件以后;有的行为是先转移资产,而后欠税,这两种情况都不影响本罪成立。如在纳税期内就能及时确认行为人转移、隐匿财产,企图逃避欠税,如何处理呢?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部门可令行为人提供纳税担保;如其拒绝,可对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这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也是本罪所要求的客观结果。税收实践中的欠税是时常发生的,对于拥有纳税能力而故意欠税者,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如通过银行从其帐户上扣缴税款,或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抵缴税款。所以,只要欠税人拥有相当数量的资金和财产,所欠税款是可以追缴的;但如行为人将资金和财产转移、隐匿,所欠税款就难以追缴,给国家造成损失。所以逃避追缴欠税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欠税无法追缴”的事实,才能成立该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尽管采取了逃避的行为,但其转移或隐镀的财产最终还是被税务机关追回,弥补了税款,则构成本罪未遂形态。
(4)无法追缴的税款数额需达到较大的标准,即1万元以上。该罪是结果犯,如果不足一万元,即便具备前述要素,也不构成犯罪。这里的数额指税务机关无法追回的欠税数额,亦即国家税款的损失数额,而非行为人转移或隐匿的财产数额,也不是行为人的实际欠税数额。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包括单位和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在欠缴税款的情况下,明知其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会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所欠缴的税款,仍然实施该行为,从而达到逃避缴纳税款而非法获得利益的目的。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与欠税行为。二者都是明知没有缴纳税款而不予缴纳的行为。其区别关键在于妨碍追缴税款罪中行为人采取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而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而欠税行为人则没有采取上述手段以致于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另外,二者在主观内容也不同,妨碍追缴税款罪是出于逃避纳税而非法获利的目的,而欠税行为一般只是暂时拖欠税款,而无逃避纳税的故意。
(2)本罪与一般的妨碍追缴税款违法行为。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数额是否较大。妨碍追缴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达到这一数额,则应当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处理,而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逃税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由纳税人构成;而逃税罪的主体除纳税人外还包括扣缴义务人。
(2)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意图达到逃避税务机关追缴其所欠缴的应纳税款的目的:而逃税罪则是意图通过欺骗、隐瞒税务机关,达到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为目的。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逃税罪则为表现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前者具有公开性,后者具有欺骗性、隐瞒性。
(4)妨碍追缴税款要求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逃税罪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即包括因偷税被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情况,也包括偷税数额较大的情况,同是由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妨碍追缴税款罪只要求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即可,逃税罪则还要求偷税数额须出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才能构成犯罪。
(三)本罪与抗税罪的界限
(1)客体要件不同、本罪为简单客体,即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抗税罪则为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同时还侵犯了依法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抗税罪则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前者的行为方式是秘密的,而后者则是公开的,
(3)妨碍追缴税款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而抗税罪不要求具备数额较大,只要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就构成犯罪。
三、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