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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2-08   浏览量:1240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又侵犯了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不按照规定披露《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企业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并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主要表现为: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包括报告)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包括发生业务不入账、虚构业务入账、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

  (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载体,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

  (4)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

  本罪为结果犯,上述行为只有达到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本罪。如果实施上述行为,但没有造成该种后果的,或者能够证明其实施行为与股东或其他人利益受损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的,则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依法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依法均属有限责任公司,应为本罪犯罪主体之一;此外,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且其组织形式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资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会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则不构成本罪。

  二、认定

  (一)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后者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前者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前者的主体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3)后者的目的是非法直接占有公私财物;前者的目的是吸引投资间接获取利益;

  (4)后者的刑事责任由犯罪人本人承担;前者由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贷款诈骗罪与本罪

  (1)前者表现为违反金融法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前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后者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3)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不同。前者是犯罪人本身;后者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前者的目的是非法直接占有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贷款;后者的目的是吸引投资间接获取利益。

  (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与本罪

  (1)前者表现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前者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3)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不同,前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只能是自然人。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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