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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的终结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9   浏览量:1462  
  

  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破产程序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不能达到,导致继续进行破产程序已无必要,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结束破产程序。

  一、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有以下五种:

  (1)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因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终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3)因债权得到全部清偿而终结。破产宣告前,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者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4)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而终结破产程序。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原因各种各样,比如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毁损、灭失、丧失价值或者被第三人取回等。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分配,破产程序已没有继续进行下去的必要,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5)最后分配完结而终结破产程序。通过破产分配清偿债务是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的,如果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则破产程序的目的已达到,任务已完成,管理人应当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和最后分配完结情形下的破产程序终结

  (1)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在破产人有财产可供分配的情况下,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3)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是依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破产也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消亡的法定程序,是终止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取消企业的民事主体的资格的法律形式。

  在我国,受理企业注销登记的法定机关是国家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哪一级别、哪一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最后仍应向该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内容及制订

· 破产财产分配的方式

·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 对债权人会议不能议决事项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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