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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的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9 浏览量:1316
一、和解申请的提起
和解申请,是债务人向法院请求同债权人会议进行和解的意思表示。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
债务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申请和解的原因是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协议草案,是债务人向法院提交的具体和解办法,以供债权人会议讨论采纳。和解协议草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包括财产的总额、财产类别、财产分布,以及其他可资利用的财产,改善财产状况的措施等。
(2)债务情况。包括所负担的债务总额、性质、清偿期限等必要事项。但对于有争议的债务,债务人应当单独列明争议数额、争议的性质、原因等事项。
(3)债务清偿的方式和期限。债务人在和解协议草案中,应当拟出清偿债务的具体办法,如延期偿付债务、分期偿付债务、金钱清偿债务、实物抵偿债务等,并明确保证各债权人能够获得清偿的债务比例。债务人在和解协议草案中,应当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进行一次性清偿的,应当有明确的清偿日;进行分期清偿的,应当分别确定每次清偿的期日。全部和解债权的清偿期和个别和解债权的清偿期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加以说明。
(4)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措施。债务人在和解协议草案中,应当列明其已经采取的确保和解协议执行的措施,或者其在和解协议达成后将采取的措施。如债务人在和解过程中,已取得他人担保作为和解条件的,应当将担保的性质、范围、担保的实施等事项,或者取得银行贷款允诺的,应当将贷款的数量、贷款条件、贷款使用目的等事项,在和解协议草案中载明。债务人同意债权人委派代表参与经营活动,以监督其改善财务状况确保和解协议执行的,可将其作为和解条件列于和解协议草案中。
二、人民法院对和解申请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对和解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受理其申请,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程序对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无约束力,该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权利。
三、债权人会议表决
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后,除经法院审查而驳回和解申请的情况外,应将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由债权人会议作出是否接受和解条件的决议。债权人会议接受和解条件,即为达成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否决和解协议,和解程序即告终结。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它还须经过法院的认可。和解协议生效与否,取决于法院是否裁定认可。从实务上讲,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应当立即将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和解协议文本报请法院裁定认可。法院应当审查和解协议的必要条款是否具备,和解协议草案的议决程序是否合法,和解协议所定和解条件是否公平合理和切实可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有没有违法现象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则应裁定认可和解协议。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的,应当发布公告。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时,应当一并裁定终止和解程序。
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后,债务人即应按照和解协议规定条件清偿债务,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五、和解协议的否决及其后果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第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重整计划的效力
· 重整期间及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