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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追回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从企业中非法取得的收入和财产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8 浏览量:1611
债务人的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不应当属于其个人所有而仍然应当属于企业的财产,在该财产被债务人的董事、经理或者高管人员占有后,管理人有权利并且也有义务去追回并将其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这里的“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来界定。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这里的“非正常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指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
(1)绩效奖金;
(2)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3)其他非正常收入。
《规定》第二十四条同时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其他非正常收入”等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四条 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
(一)绩效奖金;
(二)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三)其他非正常收入。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第一款第(二)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