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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理人的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8 浏览量:190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指定管理人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
一、随机方式
随机产生是一般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随机方式包括抽签、摇号、轮候等形式。
二、竞争方式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1/2以上通过。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一至两名备选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
三、接受推荐方式
对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 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通常,金融监管部 门推荐的管理人往往参加了对该金融机构破产前的部分行政处置工作,或者参加过对其他金融机构的破产管理工作,对金融企业的情况比较熟悉,由其担任管理人, 可以节省破产费用与时间,保障案件管理质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指定管理人。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一至两名备选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
第二十二条 对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除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指定管理人外,也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 管理人制度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