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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个别清偿无效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8   浏览量:2276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所有债权都必须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在清偿时,同一顺序的所有债权人地位平等,按债权数额的比例分配。如果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仍然允许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就会造成个别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实际受偿的不平等,使得个别债权人能够全部或大部分得到清偿,而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则较少得到清偿,甚至得不到清偿。为了保障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所有的破产债权人都能够得到平等的清偿,《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 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因物权担保债权人享有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对其债务清偿可使债务人收回担保财产,用于对所有债权人的清偿,或用于和解、重整中的继续经营活动,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公平清偿原则。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规定

·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的义务

· 破产案件受理的程序、期限及相关规定

· 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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