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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4)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3-03 浏览量:502
【颁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22-01-04
【实施日期】2022-07-0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4)
第136.209条 运行手册的内容除经局方批准外,运营人应当按照其实际的运行情况,在运行手册中包括下列内容:
(a)确保遵守航空器重量和平衡限制的程序。
(b)运营人的运行规范或者运行规范相关部分的摘录,包括经批准使用的航空器、机组的组成以及批准的运行种类。
(c)事故报告程序。
(d)确保机长了解航空器已经完成要求的维修并得到重返运行放行批准的程序。
(e)报告和记录机长在飞行前、飞行中和飞行后发现的机械不正常情况的程序。
(f)机长确认上次飞行中发现的机械不正常情况或者缺陷是否修复或者推迟修复的程序。
(g)机长在航空器需要在非计划地点进行维修和获取服务时需要遵守的程序。
(h)仪表或者设备不工作时的运行程序,以及特定类型的运行所需的设备在航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失效时,判断是否放行和继续飞行的程序。
(i)航空器加油、清除燃油污染、防火(包括静电防护),以及加油期间管理和保护乘客所需遵守的程序。
(j)机长按照CCAR-91部第91.511条的要求对乘客进行安全讲解时需遵守的程序。
(k)确保遵守应急程序的程序,包括在紧急情况下机组必需成员的职责分工和应急撤离时的职责分工。
(l)紧急情况下将需要他人协助的乘客撤离至出口应当遵守的程序。
(m)考虑起飞、着陆和航路等条件因素进行性能计划的程序。
(n)符合局方规定的保存和查询维修记录的合适系统(包括电子系统)。
(o)由运营人发出的或者局方要求的有关运行的其他程序和政策指令。
第136.211条 取酬驾驶员的资格要求和飞行时间限制
(a)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服务、从运营人处获取报酬的驾驶员应当满足下列资格要求:
(1)至少持有按照CCAR-61部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
(2)根据其所参加的运行的性质,满足本规则其他章和CCAR-61部中规定的其他相应要求。
(b)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服务、从运营人处获取报酬的驾驶员应当满足下列飞行时间限制要求:
(1)任何7个连续日历日内不得超过40小时。
(2)每个日历月内的飞行时间不超过120小时。
(3)每个日历年内的飞行时间不超过1400小时。
H章 法律责任
第136.221条 一般规定违反本规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36.223条 未取得相应证件的处罚
运营人未取得相应的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实施本规则规定的运行的,由局方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36.225条 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局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自该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申请人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第136.227条 欺骗、贿赂取得许可的处罚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由局方撤销相应的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规则规定的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第136.229条 对违反本规则实施运行的处罚(一)
合格证持有人违反本规则第136.51条、第136.53条、第136.55、第136.83条、第136.85条、第136.87、第136.121条、第136.123条、第136.125、第136.167条、第136.169条、第136.171、第136.205条、第136.207条、第136.209有关记录保存、运行手册要求的,由局方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违反本规则第136.53条(e)款、第136.85条(e)款、第136.123条(e)款、第136.169条(e)款和第136.207条(e)款规定的除外。
第136.231条 对违反本规则实施运行的处罚(二)
合格证持有人违反本规则C章、D章、E章、F章或者G章相关规定,实施农林喷洒作业、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跳伞服务飞行、代管航空器私用飞行或者私用大型航空器飞行的,由局方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36.233条 航空人员的责任处罚
对于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而导致违反本规则规定,或者其本人直接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航空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局方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136.235条 信用管理
合格证申请人或者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
(1)拒绝接受或者拒不配合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的。
(2)拒不执行局方限期改正要求的。
(3)在运行合格证或者运行规范的申请、修改中,有欺骗、伪造、非法更改或者故意提交虚假材料等行为的。
(4)因故意行为导致运行合格证或者运行规范被撤销的。
(5)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取得许可,但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被撤销运行许可的。
I章 附 则
第136.237条 施行(a)本规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b)在2022年6月30日前已持有按照CCAR-91部颁发的具有一般商业飞行(跳伞)、农林喷洒作业飞行和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运行种类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以及航空器代管人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规范,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按照本规则规定的具有相应运行种类的特殊商业运营人运行合格证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