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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管理和运行规则(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26 浏览量:947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4号
【发布日期】2019-07-31
【实施日期】2019-10-0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管理和运行规则(2)
第60.37条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检查和维护要求(a)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使用或者提供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每12个日历月内完成所有鉴定性能标准中的性能演示和客观测试。为完成这项工作,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每12个日历月内至少平均分四次完成上述工作,测试结果需经民航局检查。性能演示和客观测试的顺序和内容由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制订并符合民航局要求。对于互换构型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这项工作可以在经民航局认可的前提下与各个构型的实际使用安排结合进行。在确定是否认可每次检查的测试顺序和内容时,民航局需考虑下列性能演示和客观测试项目之间的平衡和比例关系:
(i)性能;
(ii)操纵品质;
(iii)运动系统(如适用);
(iv)视景系统(如适用);
(v)声音系统(如适用);
(vi)其他系统。
(2)在每个飞行日历日开始使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之前,都应当按照本规则相应鉴定性能标准中的规定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飞行前功能检查;
(3)在每7个连续日历日内,都应当按照本规则相应鉴定性能标准中的规定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至少一次飞行前功能检查;
(4)建立故障记录本或者故障记录系统,确保在发现故障时,下列要求能够得到满足:
(i)将每个故障记录在故障记录本中或者故障记录系统中,并按照本规则第60.43条(b)款的要求更正以后,将故障记录继续保留至少30日;
(ii)对每个故障采取的更正措施和实施日期应当填入故障记录本或者故障记录系统。更正措施记录应当保留至少30日;
(iii)故障记录本应当以符合民航局要求的方式和形式保存,并且应当放置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上或者其邻近的地方。故障记录系统保存信息的方式和形式应当符合民航局要求,其终端应当放置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上或者其邻近的地方。
(5)每6个日历月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紧急逃生设备和路线进行检查。
(b)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负责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维护,确保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持续保持初始或者升级鉴定时的等级和性能。
(c)本条(a)款(2)项和(3)项要求的飞行前功能检查,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外部有关液压、气源和电器连接的检查;
(2)检查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周围整个运动系统行程范围内没有潜在的障碍物;
(3)检查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故障记录;
(4)通过完成下列工作,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主要系统和所模拟的驾驶舱仪表、操纵载荷等航空器系统进行功能性检查:
(i)接通主电源,包括运动系统,并使其达到稳定状态;
(ii)接通航空器电源,可以通过“快速起动”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或者地面电源进行连接;
(iii)全面检查照明灯泡的功能、带灯光的仪表和电门以及故障警告旗或者其他指示等;
(iv)检查飞行管理系统在有效的日期范围内;
(v)选择起飞位置,如适用,从任何一名驾驶员位置观察视景系统的运行,例如光点、颜色的平衡和汇聚,边缘的匹配和混迭等;
(vi)如适用,调整能见度值使之在跑道远端范围内并且解冻“位置冻结”或者“飞行冻结”,从任何一名驾驶员位置增加推力,检查声音系统和发动机仪表的反应,沿跑道滑行,观察视景系统,使用减速板和刹车,检查减速板和刹车的可靠性以及运动系统,选择反推,检查正常操作和持续减速;
(vii)如适用,选择在距跑道入口至少8公里的五边上的一个位置观察视景图像,从任何一名驾驶员位置适当调整飞机的构型,检查起落架和襟翼的正常操作,调整能见度以看到整个机场,解冻“位置冻结”或者“飞行冻结”,快速地形成左右坡度检查操纵的感觉和自由度,观察飞机的正确反应、所模拟飞机的系统操作和视景系统;
(viii)放出起落架和襟翼(如适用);
(ix)飞行到机场并着陆或者选择起飞位置;
(x)关停发动机,关闭灯光、主电源和运动系统;
(xi)在飞行前功能检查中发现任何缺件、故障和不工作部件时,应当将这些检查结果记录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故障记录本或者故障记录系统中。
第60.39条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故障记录
执行飞行训练、检查、考试或者观察飞行经历等任务的飞行教员、飞行检查员、考试员以及执行飞行前检查的人员等,只要发现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存在故障,包括缺件、故障或者不工作部件等情况,都应当将故障记录在故障记录本或者故障记录系统中。
第60.41条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记录保存和报告
(a)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按下列要求保存每台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记录:
(1)主鉴定测试指南及其修订。
(2)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初始或者升级鉴定期间使用的程序拷贝,初始或者升级鉴定后所有程序更改的拷贝。
(3)下列所有拷贝:
(i)初始或者升级鉴定测试结果;
(ii)按本规则第60.37条(a)款规定完成的客观测试和性能验证结果,这些结果应当保存2年;
(iii)前3次或者前2年定期鉴定的结果,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iv)按本规则第60.11条的规定,相关人员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提出的意见,这些意见至少保存18个月。
(4)前2年故障记录本或者故障记录系统中记录的故障,包括下列内容:
(i)缺件、故障和不工作部件清单;
(ii)故障纠正措施;
(iii)采取纠正措施的日期。
(5)初始或者升级鉴定后,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硬件构型进行改装的全部记录。
(6)前3年使用每台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合格证持有人的清单。
(7)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紧急逃生设备和路线进行检查的纪录。
(b)自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颁发之日起,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每12个日历月向民航局提交一份设备运行报告,该报告中应当至少包括本条(a)款(3)项(ii)目、(a)款(3)项(iv)目、(a)款(4)项、(a)款(6)项和(a)款(7)项中所要求的记录。
(c)本条规定的记录应当以明语或者编码形式保存,用来保存和还原信息的编码方式应当符合民航局的要求。
第60.43条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缺件、故障或者不工作部件的运行
(a)在进行需要相应部件正常工作的机动飞行、操作程序或者飞行科目时,任何人不得使用或者提供使用带有相应缺件、故障或者不工作部件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用于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满足规章要求的训练、检查、考试或者获取飞行经历。
(b)除非民航局有其他要求或者另行批准,每个缺件、故障或者不工作部件都应当在30日内进行修复或者更换。
(c)对于每个缺件、故障或者不工作部件,应当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相应部件上、临近的地方或者相应部件的操纵装置上挂牌。当前的缺件、故障或者不工作部件清单应当存放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内或者临近地方以便于设备使用者查看。
第60.45条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改装
(a)当民航局或者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确定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存在下列任一情况,并且民航局确定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不能用于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满足规章要求的训练、检查、考试或者获取飞行经历,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相应的改装:
(1)针对所模拟航空器的性能、功能或者其他特性,航空器制造厂家或者其他经批准的单位生成了新数据;
(2)航空器性能、功能或者其他特性发生改变;
(3)操作程序或者操作要求发生改变。
(b)为保证飞行安全,民航局认为有必要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改装,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按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指令进行改装,而无需考虑初始鉴定标准。
(c)对合格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改装前,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向民航局提交改装报告:
(1)报告应当包括完整的改装计划以及在操作和工程方面将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产生的影响;
(2)报告应当按民航局要求的表格和方式提交。
(d)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加装某些部件或者装置来模拟航空器上的设备,对软件或者硬件进行会影响飞行或者地面空气动力特性的改装,包括修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程序、更换或者改装主计算机,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更改或者改装运动、视景、操纵载荷系统或者声音系统(对于要求声音测试和测量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等级),则适用下列情况:
(1)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按照本条(c)款的要求提交报告;
(2)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在完成改装工作后,向民航局提交所有与改装有关并经重新测试的客观测试结果,包括任何对主鉴定测试指南必要的更新,并应当提交由本规则第60.13条(c)款规定的驾驶员签署的评估声明:
(i)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系统和子系统的功能与所模拟航空器的系统和子系统的功能等同;
(ii)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性能和飞行品质与所模拟航空器的性能和飞行品质等同;
(iii)驾驶舱构型与所模拟航空器的驾驶舱构型一致。
(e)除非得到民航局的批准,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不得提供经改装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用于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满足规章要求的训练、检查、考试或者获取飞行经历。在批准前,民航局可以要求对改装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按照初始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或者对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进行附加鉴定。
(f)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改装后,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将有关的改装情况,通知改装后首次计划使用该设备的所有合格证持有人。
(g)在每次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改装且一些客观测试结果受到改装的影响时,应当使用本规则第60.25条(a)款(6)项、(7)项、(8)项和(9)项规定的客观测试结果和本规则第60.23条规定的相关试飞数据更新主鉴定测试指南。如果根据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指令进行改装,改装指令和改装完成记录应当记录在主鉴定测试指南中。
第60.47条本规则生效前鉴定合格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
(a)除非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指令要求或者符合本条(c)款的规定,在本规则生效日期前鉴定合格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只要持续满足其初始或者升级鉴定时采用的鉴定性能标准,将持续保持合格,但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的其他适用规定。
(b)除本条(c)款的规定,本规则生效日期后对任何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初始鉴定等级的更改,需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按本规则要求进行初始或者升级鉴定。
(c)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可以申请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降级。民航局可以将已鉴定合格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降级处理,而不需要为新的等级进行初始鉴定。随后的定期鉴定中将使用现有的主鉴定测试指南,但需要做必要的修改以反映新的等级。
(d)当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获得相应的验证数据并且获得民航局的认可时,只要新的鉴定性能标准规定的测试和容差能够使本规则生效日期前鉴定合格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持续保持等级,运营人可以采用这些测试和相关容差,更新的测试和容差应当作为主鉴定测试指南的固定不变部分。
第60.53条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指令
由于安全原因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应当改装时,民航局有权要求所有受影响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相应改装。
(a)民航局将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指令以书面的形式通知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
(b)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指令(包括指令的日期、进行这些改装的指示和应当完成改装的日期)应当保存在主鉴定测试指南的单独章节并标出相应的索引,主鉴定测试指南也应当更新,并满足本规则第60.25条(a)款(6)项、(7)项、(8)项和(9)项的要求。
第60.55条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质量管理系统
(a)2021年10月1日之前,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建立符合民航局规定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质量管理系统,该系统应当保证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能够满足鉴定性能标准中相应的规定。
(b)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质量管理系统通过民航局的初始评估后,每3年民航局将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质量管理系统进行复评估。
(c)除了专门指定的质量管理系统评估,民航局还可以将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质量管理系统的评估作为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定期鉴定和未事先通知符合性检查的一部分。评估审核着重于质量管理系统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以及它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满足本规则要求的总体能力上所发挥的作用。
(d)质量管理系统的具体要求见附录B及民航局相关规定。
E章 监督检查
第60.57条禁止的行为任何人不得做出或者诱使他人做出下列行为:
(a)在鉴定申请、本规则要求的任何报告、测试结果和其他附件中有欺骗或者故意提交虚假声明的行为。
(b)在用于表明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何记录或者报告中有欺骗、故意提交虚假声明或者明显遗漏的行为。
(c)伪造或者非法更改本规则要求的任何报告、记录或者测试结果。
第60.59条接受检查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接受并配合民航局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的监督检查,包括所有与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有关的记录和文件。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运营人应当及时改正。
第60.61条撤销许可
(a)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因不满足本规则鉴定或者运行要求的某一部分或者全部,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民航局依法撤销许可。
(b)对于本条(a)款所述情形,民航局将撤销许可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并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60.63条信用管理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
(a)运营人违反本规则第60.11条(a)款的要求,提供未经中国民用航空局鉴定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或者合格证已失效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用于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规定的训练、检查、考试和获取飞行经历的;
(b)运营人违反本规则第60.57条的要求,在合格证申请、本规则要求的任何记录、报告、测试结果或者其他附件中有欺骗、伪造、非法更改或者故意提交虚假声明等行为的。
F章 法律责任
第60.65条法律责任之一(a)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的,民航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b)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的,民航局应当撤销许可,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60.67条法律责任之二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局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违反第60.11条(b)款的要求,不具备足够的人员、设备、资料和符合运行与安全要求的设施,以保证其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能够持续满足相应鉴定等级的。
(b)违反第60.11条(e)款(1)项的要求,未针对每台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建立一种信息收集和反馈机制的。
(c)违反第60.11条(e)款(2)项的要求,对信息收集和反馈机制所收集的每条合理意见未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的。
(d)违反第60.11条(e)款(4)项的要求,未在靠近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地方展示民航局颁发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的。
(e)违反第60.37条(a)款(4)项的要求,未建立故障记录本或者故障记录系统的。
(f)违反第60.37条(a)款(5)项的要求,每6个日历月未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紧急逃生设备和路线进行检查的。
(g)违反第60.41条(a)款的要求,未按要求保存每台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记录的。
(h)违反第60.43条(b)款的要求,未对每个缺件、故障或者不工作部件在30日内进行修复或者更换的。
(i)违反第60.43条(c)款的要求,对于每个缺件、故障或者不工作部件,未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相应部件上、临近的地方或者相应部件的操纵装置上挂牌的;当前的缺件、故障或者不工作部件清单未存放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内或者临近地方以便于设备使用者查看的。
(j)违反第60.55条的要求,在2021年10月1日以后,没有建立质量管理系统或者不能保障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按本规则要求正常运行的。
第60.69条法律责任之三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航局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违反第60.37条(a)款(1)项的要求,每12个日历月内未完成所有鉴定性能标准中的性能演示和客观测试的。
(b)违反第60.37条(a)款(2)项的要求,在每个飞行日历日开始使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之前,未按照本规则相应鉴定性能标准中的规定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飞行前功能检查的。
(c)违反第60.37条(a)款(3)项的要求,在每7个连续日历日内,未按照本规则相应鉴定性能标准中的规定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至少一次飞行前功能检查的。
(d)违反第60.41条(b)款的要求,自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颁发之日起,每12个日历月未向民航局提交一份完整的设备运行报告的。
(e)违反第60.45条(c)款的要求,对合格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改装前,未向民航局提交改装报告的。
G章 附则
第60.71条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等级划分(a)飞行模拟机等级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各个等级飞行模拟机详细的标准和测试由民航局另行规定。
(b)飞行训练器等级划分为1、2、3、4、5、6和7七个等级,各个等级飞行训练器详细的标准和测试由民航局另行规定。
第60.73条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总局于2005年3月7日公布的《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41号)同时废止。
附录A
定义和术语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鉴定人员:熟悉航空基础理论和本规则及有关民航法律法规,掌握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行、维护、鉴定的专业知识,具备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操作技能,经指定依照鉴定性能标准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技术鉴定的人员。从事主观鉴定的人员应当持有中国民航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合格证持有人:按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和《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规定颁发的合格证的持有人。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满足本规则第60.11条的要求,管理和运行用于训练、检查、考试和获取飞行经历要求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持有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并负责保证其达到并持续符合相应等级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鉴定性能标准的人员或者组织。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申请人:按照本规则第60.13条的要求,申请获取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的人员或者组织,在申请过程中称为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申请人(简称申请人)。
飞行模拟机:用于驾驶员飞行训练的航空器飞行模拟机。它是按特定厂家、型号和系列的航空器座舱一比一对应复制的,包括表现航空器在地面和空中运行所必需的设备和支持这些设备运行的计算机程序、提供座舱外景像的视景系统以及能够提供动感的运动系统(提示效果至少等价于三自由度运动系统产生的动感效果),并且最低满足A级模拟机的鉴定性能标准。
飞行训练器:用于驾驶员飞行训练的航空器飞行训练器。是在有机壳的封闭式座舱内或者无机壳的开放式座舱内对飞行仪表、设备、系统控制板、开关和控制器一比一对应复制的,包括用于表现航空器在地面和空中运行所必需的设备和支持这些设备运行的计算机程序,但不要求提供产生动感的运动系统和座舱外景像的视景系统。
互换构型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一种可以改变硬件和软件,使其成为不同型号或者同一型号不同系列航空器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这种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可以利用相同的模拟设备平台、驾驶舱壳体、运动系统、视景系统、计算机以及必要的外围设备作一种以上型号或者系列的模拟。
初始鉴定:一台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按照本规则首次投入使用前的鉴定。
升级鉴定: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重大技术改造,使其达到更高的等级,在按本规则投入使用前的鉴定。
定期鉴定:检查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在使用或者提供使用中是否保持其初始或者升级鉴定时的等级而进行的规定时间间隔的鉴定。
附加鉴定:运营人对其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软件、硬件、功能或者主鉴定测试指南进行了升级、改装或者更改,并对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满足规章要求的训练、检查、考试或者获取飞行经历产生了重大影响,需要对相应更改的客观测试、性能或者功能进行的鉴定。
试飞数据:民航局或者航空器制造厂家认可的数据提供者,在航空器试飞时采集的真实的航空器性能数据。
预测数据:工程分析和模拟数据、设计数据、风洞数据和根据现有的试飞数据计算或者推算出来的或者源于其他模型的数据。
模拟数据: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制造厂家和申请人用于设计、制造和测试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各类数据。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指令:由于安全原因导致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应当改装时,由民航局颁发给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的有关文件。
鉴定测试指南:评定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性能的主要参考文件。包括测试结果、性能或者演示结果、符合性和能力声明、模拟的航空器构型,以及评估人员按照适用的规章标准评估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所需的其他信息。
主鉴定测试指南:符合民航局要求的鉴定测试指南。
客观测试: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性能数据与实际的或者预测的航空器数据进行的定量比较,以确保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性能在鉴定性能标准规定的容差范围内。
主观测试: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在飞行和操作方面模拟航空器的程度进行的定性比较。
鉴定等级:根据鉴定性能标准的要求,划分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等级。
鉴定性能标准:由民航局颁发的在主观测试和客观测试时所遵循的统一的程序和标准,包括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一般要求,以确定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等级。
升级:改进或者提高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技术等级,以达到鉴定性能标准规定的更高鉴定级别。
组类航空器:具有相似性能、相似操纵品质、采用相同数量和相同型号动力装置的航空器。
人工测试:除了初始条件设置外,驾驶员在没有计算机输入的情况下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的测试,所有的模拟模块都是工作的。
源数据:使用具有足够分辨率的、校正过的数据获取系统,以电子形式记录的关于性能、稳定性和操纵以及其他必要的测试参数。其精确度经由从事测试的公司核对,形成相关参数的标准,用于和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参数进行比较。
符合性和能力声明:满足鉴定性能标准要求的声明,应当声明已经达到符合性要求并解释是如何满足该要求的(例如起落架的建模方式、摩擦系数来源等),同时应当说明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满足要求的能力(例如计算机的速度、视景系统的刷新率等)。在这过程中,需要提供原始信息的参考材料,合理解释参考材料的使用、数学方程和参数值使用以及得出的结论。
时间历程:参数随时间变化的过程。
验证数据:用于确定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性能是否与航空器相符的数据。
验证测试: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参数与有关的验证数据进行比较的测试。
附录B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质量管理系统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所建立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质量管理系统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a)质量管理系统应当包括全部计划和所需的系统要求,以便按照相应标准、程序完成所有维护工作,持续保持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性能。
(b)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指定至少一名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和纠正运营人质量管理系统的政策、措施和程序,并就本规则规定的所有事宜与民航局联系。
(c)质量管理系统应当包括用于下列各项完整、准确、定义明确的书面说明或者程序:
(1)管理部门所使用的方法,能够体现满足本规则、相应鉴定性能标准和建立质量系统的重要性;
(2)管理部门用于确定满足规章标准和质量管理系统要求的方法,及不满足时采取的纠正和防止再次发生的方法;
(3)管理部门用以确定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能够及时正常提供合格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方法;
(4)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正常维护、维修、零件更换以及改装等工艺的标准、定义或者描述,以及由何人、在何时、如何确定这些工艺满足标准;
(5)为使质量管理系统符合本规则要求和持续保持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等级,保存和控制技术参考文件、训练记录和其他文档的方法;
(6)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采用何种标准(例如训练或者经验),来选择从事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检查、测试和维修(预防性的和纠正性的)的人员;
(7)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检查、测试和维修(预防性的和纠正性的)进行跟踪的方法;
(8)对于民航局计划实施的鉴定和每次鉴定的结果,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向训练大纲审批部门报告的方法;
(9)确保使飞行教员、检查员、考试员和执行日常飞行前检查的人员能够确定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及其运行存在缺陷的方法;
(10)确保使飞行教员、检查员、考试员和执行日常飞行前检查的人员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故障记录本或者故障记录系统中记录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故障,以及缺件、故障和不工作部件的方法;
(11)确保使飞行教员、检查员和考试员完整准确地记录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在预定使用期间内的中断次数和耽误训练、考试、检查或者获取飞行经历的时间,及中断原因的方法;
(12)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通知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使用者由于缺件、故障和不工作部件而引起的模拟机使用限制的方法;
(13)记录民航局实施的鉴定和其他检查(例如日常的飞行前检查,运营人实施的检查等)的方法,内容包括鉴定或者检查日期、测试结果、缺陷和建议以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14)确保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与所模拟的航空器构型一致,以及确保改装后的最新构型系统功能正常的方法;
(15)用于下列工作的方法:
(i)确定预计的航空器改装是否会影响该航空器的性能、操纵、其他功能或者特性;
(ii)确定预计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改装是否会影响该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性能、操纵、其他功能或者特性;
(iii)与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的训练管理部门、其他用户(例如租赁用户或者服务合同用户)和民航局,就(c)(15)(i)和(ii)规定的事项进行沟通。
(16)如何根据故障记录本或者故障记录系统中的信息排除故障,必要时修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现行维护程序;
(17)确定何时和怎样完成对软件或者硬件的更改并跟踪,记录自初始提交质量管理系统评估审核相关文件以后所做的所有更改的方法;
(18)确定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在日常使用中满足相应标准的方法;
(19)确定从最近完成训练、检查、考试或者获取飞行经历的人员,正在使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训练、检查、考试或者建立飞行经历的飞行教员、检查员和考试员,以及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技术员和维修人员,获取关于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行的独立反馈意见及说明对这些意见处理的方法;
(20)如何对检验、测量和监控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正确运行的设备进行精度校准和调整,包括对这种精度达到公认标准的可追溯性,以及如何将这些设备保持在一个良好的运行状态;
(21)由何人、如何和以多长周期进行质量保证计划的内部审计,这些审计结果在何处、如何保管并向管理部门和民航局报告。
(d)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可以将与保持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等级有关的职责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例如纠正性和预防性维修,安排并执行测试或者检查,飞行前功能性检查等,但保持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等级及质量仍是运营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