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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民法典第175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2-19   浏览量:412  
  


  法定代理依法律规定的情形而产生,也应依法律规定的情形而终止。根据《民法典》第17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被代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比如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或者健康障碍患者恢复健康,法定代理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自然终止。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的代理人职责,是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故法定代理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当然终止。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意味着代理关系的一方主体消灭,法定代理当然终止。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三种情形之外,法定代理还可能因为其他法律规定而终止。例如,监护关系因撤销监护权而消灭,法定代理也将相应终止。再如,《民法典》第44条第1款规定,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如果财产代管人变更,原来的财产代管人与失踪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民法典第173条)

· 表见代理的规定(民法典第172条)

· 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民法典第171条)

·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1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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