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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行为继续有效的情形(民法典第174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2-19   浏览量:433  
  


  《民法典》第173条规定了被代理人死亡和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时,委托代理终止。但是,一概否定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的效力,有可能危及交易安全,也未必完全符合被代理人生前的意愿或者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民法典》第174条借鉴司法解释有益经验,对一些例外情形进行了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如果被代理人近亲属不想让他人知道被代理人已经死亡的消息,保密工作做得好,代理人无法知道被代理人已经死亡,仍然尽职尽责地按照被代理人委托意思从事代理行为,此时代理行为应为有效。

  司法实践中,在代理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界定上,对代理人要求较高,必须是“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即代理人主观上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并且依据客观条件,代理人也没有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可能性,如未接到被代理人死亡通知、也无合理渠道获得被代理人死亡消息。若代理人可能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仍从事代理,则构成无权代理。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代理行为通常具有连续性,若因被代理人死亡而致代理关系终止,往往是阻断了正在进行的民事活动,也常常会给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带来较大的财产利益损失,同时也会给第三人造成财产上损害。当被代理人死亡时,此种法律后果将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受,因此,当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对委托代理人的行为予以承认时,委托代理人的在被代理人死亡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需要注意的是,当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有多个继承人时,代理行为须经被代理人的所有继承人承认始属有效。

  这里的承认包括明确的承认,也包括默示承认,比如被代理人的继承人都准备履行代理行为产生的义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认代理行为的意思表示可以对交易相对人作出,也可以对代理人作出。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被代理人的授权往往基于具体的代理事务,如在之前被代理人给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载明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只要代理事务未完成,代理人没有辞去代理的,代理权仍然存在,其代理行为有效。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比如,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购买货物并进行验货取货,支付款项后货物运输途中被代理人死亡,在货物到达之后,代理人应继续代理收货验货,因为此项代理行为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了,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应当继续完成代理行为。

  需指出的是,被代理人死亡前委托代理人已经开始实施代理行为但尚未完成,被代理人死亡后,因代理权的存续已缺乏基础,原则上委托代理人应终止代理行为。如委托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应举证证明其继续进行代理行为是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才能认定为代理行为有效,否则应由委托代理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74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作为被代理人的自然人死亡的情形。

  被代理人死亡后继续有效的代理行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其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及于死亡的被代理人的继承人,而非表见代理。即第三人有权以代理行为当事人地位,请求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受代理行为效果、履行代理行为所生义务。如果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不履行义务的,第三人有权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担违约责任等相关法律责任。当然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也可以依据代理行为主张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 表见代理的规定(民法典第172条)

· 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民法典第171条)

· 职务代理的规定(民法典第170条)

· 撤销权消灭的期间(民法典第1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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