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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的规定(民法典第91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30 浏览量:398
为了健全社会团体法人的内部治理,《民法典》第九十一条就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1)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章程是设立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定必备文件,是调整社会团体内部关系,规范内部成员行为,明确法人活动准则的重要依据,对于社会团体法人具有重要意义。所以,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2)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一般会员人数相对较少的社会团体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作为该团体的决策机构;会员人数相对较多的社会团体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由全体会员选出代表召开大会,行使会员赋予的权利,对会员负责,作为该团体的决策机构。
(3)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会是社会团体法人的必设机构,系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负责社会团体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并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4)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并未限定为理事长或者会长等主要负责人。这是因为,社会团体法人情况较为复杂,差异性较大,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应当交给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人通过章程确定规则,不宜一概限定为主要负责人,以体现对社会团体法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但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关系到交易安全和交往安全,因此也不能毫无限制。法定代表人依章程确定,但须是社会团体法人的负责人。
《民法典》未将监事会等监督机构作为社会团体法人的必设机构。这是因为,社会团体是否设立监事会等监督机构,应属其会员自治范畴,宜由社会团体法人自行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一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