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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及其职权(民法典第82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27   浏览量:403  
  


  监督机构,指营利法人中监督执行机构的组织机构。营利法人监督机构的监督是内部监督机制,与股东、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同,其目的在于监督决策机关决策行为的正确性,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同时监督公司业务执行的准确性,保证公司决策得到准确地执行。

  监督机构并非是所有法人的必设机关,在我国,监督机构仅仅是公司法人的必设机关,而对非公司法人则是任设机关。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为公司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为公司的监督机构。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除职工代表监事外,其余由股东代表监事组成,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营利法人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法人业务和财务进行监督。其职权具体如下:(1)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的权力;(2)对法人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3)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及其职权(民法典第80条)

· 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的规定(民法典第79条)

· 营利法人取得营业执照以及成立时间的规定(民法典第78条)

·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民法典第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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