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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解散的情形(民法典第69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24   浏览量:225  
  


  法人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法人,因法人章程规定或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经营活动,开始进行清算,使法人人格消灭的行为。法人解散的原因通常可以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自愿解散,是指法人基于自身意愿而解散,如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等。强制解散又称非自愿解散,是指法人非因自身意愿,被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或法院裁判而解散。强制解散又可分为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前者多基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如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后者主要指公司法人因出现显著困难或公司僵局而由法院判决解散的情形。法人变更也是法人解散的原因之一,如法人合并和分立,同样会引起法人主体资格的消灭;但法人变更并不进行清算,其权利义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约定转移给合并或分立的新主体。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法人可以通过章程等形式规定其营业期限,存续期间届满,应当停止营业活动,进入解散程序。外,法人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规定特定的解散事由,一旦这些事由出现,法人即停止经营活动而进入解散程序。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在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未满、特定解散事由也未出现时,法人权力机构可以以决议形式解散法人。因解散属于法人重要事务,需经过法人权力机构进行正式决议。《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可以采用书面决定方式作出,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其解散应按照《公司法》第66条之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解散的,还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此系法人变更后解散的情形。法人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法人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前者是指一个法人吸收其他法人而继续存续,被吸收法人解散的方式,又称存续合并;后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合并后各方解散的方式,又称新设合并。法人合并均会产生法人解散的结果。法人分立,是指一个法人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不经过清算程序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可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方式。前者是指一个法人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该法人本身继续存在,又称派生分立;后者是指一个法人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该法人本身解散,又称新设分立。在解散分立的情况下,发生法人解散的结果。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是指剥夺被处罚法人已取得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使其丧失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责令关闭,是指因行为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停止经营的处罚决定,使法人停止其经营活动;被撤销,是指由行政机关撤销有瑕疵的行政登记。上述情形均源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上述行为发生后,法人应解散并进入清算程序。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项是兜底条款,指向其他法律规定的法人解散的情形。如《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民法典第67条)

· 法人登记公示制度(民法典第66条)

· 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65条)

· 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关系(民法典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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