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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终止事由和终止程序的规定(民法典第68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24 浏览量:419
法人的终止,也即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一种状态。法人终止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消灭,民事主体资格丧失。法人的终止须严格法定,须有法定事由的出现,并经一系列法定程序进行,其主体资格方可消灭。
一、法人终止的事由
依据《民法典》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法人终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三种情形:
(1)法人解散。法人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法人,因法人章程规定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经营活动,使法人人格消灭的法律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法人被宣告破产。宣告破产,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法人被宣告破产的,应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在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法人终止的程序
法人的终止是由一系列法律程序和法律行为构成的时间过程,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当法人终止事由出现时,法人应进入清算程序,完成清算并经注销登记,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清算结束时,法人即终止,无须办理注销登记。上述所称清算,是指法人在终止前,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结的行为。
某些法人的终止,还须经有关机关批准。如《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民法典》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明确,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人出现终止事由时,只要其未依法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民事主体资格就仍然存续,仍应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并按照法人制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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