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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民法典第64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19   浏览量:238  
  


  法人登记是登记机关对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进行登录,以为公示的制度。法人登记的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如在商事交易中,为确保交易安全,商事主体可通过查阅交易对象登记情况而确知其是否成立、是否存续、注册资本多少、住所何在等重要事项,以便作出更准确的商业判断和决策。根据我国登记管理相关规范,法人登记包括法人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法人的变更,则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法人组织上合并、分立以及活动宗旨、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变化。法人的变更通常对法人的人格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合并和分立,会导致法人人格的消灭。由于法人的变更通常会涉及第三人及交易安全,故《民法典》第六十四条规定法人存续期间发生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人变更登记,是指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将有关变化情况向登记机关报告,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登记而取得法人资格的法人,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机关为原登记机关。非因登记而取得法人资格的机关法人,以及部分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其变更则不需登记。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民法典第62条)

· 法定代表人的概念、行为效果的归属及代表权的限制(民法典第61条)

·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民法典第6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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