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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民法典第60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19   浏览量:294  
  


  《民法典》第六十条规定了法人的独立责任,即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立法目的在于使法人的成员(出资人)不必对法人的债务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当法人资不抵债时,其债权人不能主张以法人出资人的自有财产实现其债权。对该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1)全部财产。学界认为,法人的全部财产为法人所拥有的独立财产。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指法人拥有的、独立于其创设人或成员的财产。独立财产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彼此不相混同;二是法人的财产独立于法人成员的财产;三是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创始人(包括国家)的其他财产。

  (2)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民事义务所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社会组织要成为法人,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的独立财产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的本质属性。法人具有主体地位,最核心的理由是其权利能力具有独立性。独立责任能力是法人权利能力的最终体现,法人如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则表明其不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

  第二,法人独立承担责任,原则上必须是其自身的民事责任。因此,当法人为其成员、股东或他人提供担保等,必须履行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的批准程序。

  第三,法人独立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其他主体不得为其承担责任。就法人的责任形式而言,法人是以其支配的财产来为其契约行为或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原则上,法人只能自己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法人的成员、股东对法人的债务不负责任,但在法人的出资人出资不足、滥用法人的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等例外场合,并不排除其成员、股东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法人以其独立支配的财产对其自身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除了这一狭义上的理解之外,广义上的法人独立责任还包括法人出资人的有限责任。

  法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法人的成员承担有限责任,是同一含义的两种表述。

  (3)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本质上是一种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直至清偿为止方能免责。任何债务人,无论其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必须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从这一意义上讲,债务人的责任都是无限的,无限清偿责任应为公司责任的基本形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法人成立的条件和程序(民法典第58条)

· 法人的概念(民法典第57条)

·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债务承担规则(民法典第56条)

· 宣告失踪的条件(民法典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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