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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监护人资格的规定(民法典第38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07   浏览量:362  
  


  监护资格被撤销后,并不意味着永远丧失监护资格,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恢复。恢复监护人资格必须由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恢复。监护人恢复监护资格,将产生新监护关系设立和原监护关系终止的法律效果,监护人资格撤销时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也随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监护关系的恢复而终止。为避免被监护人遭受二次侵害的情况发生,《民法典》第三十八条对恢复监护资格作出了严格限制,设置了具体规则。

  1.提出申请的主体必须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只有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在其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监护资格的申请,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监护人资格一旦被撤销,无论当初是以何种方式被选任而出,均不再恢复。之所以将申请主体确定为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主要还是基于维持监护关系稳定性和亲权、亲属关系的权衡考量。

  2.恢复监护人资格必须由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人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恢复同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一样,都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即便监护人有悔改表现,且被监护人愿意恢复监护关系,该监护关系也不能当然恢复。首先必须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然后再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准予恢复。

  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案件,按照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对监护人监护资格被撤销后,何时能够申请恢复监护资格,《民法典》第三十八条未作规定。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以三个月至一年为申请期限。限定三个月后才可以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目的是给当事人一个合理的悔过和恢复监护能力的期限。申请恢复限定在一年内,是为了避免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以便让新的监护人能够更好履行职责,同时也避免冲击新建立的收养关系。

  3.监护人资格恢复的判断。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再恢复监护资格需要满足三方面的要求:

  (1)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人确有悔改表现。对于确有悔改表现的,不能仅要求其具有悔改的意愿,而且必须有悔改的行为。对于监护人是否有悔改的表现,人民法院宜从严把握,应当严格审查事实和证据,并结合被监护人以及有关人员和组织的意见,作出最后的判断。

  (2)被监护人同意。恢复监护人资格,应当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在申请人确有悔改表现和监护意愿的情况下,应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由被监护人决定是否愿意恢复监护关系。如果被监护人明确拒绝恢复原监护关系,法院一般不应作出相反的判决结果。

  (3)监护人不存在实施故意犯罪的情形。监护人因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而被撤销监护资格,意味着其监护资格永久丧失,无法再行恢复。但对因过失犯罪,例如,因过失导致被监护人受到伤害等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恢复监护人资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

  38.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将前款内容书面告知侵害人和其他监护人、指定监护人。

  39.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案件,按照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审理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应当征求未成年人现任监护人和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可以委托申请人住所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其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对申请人监护意愿、悔改表现、监护能力、身心状况、工作生活情况等进行调查,形成调查评估报告。

  申请人正在服刑或者接受社区矫正的,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刑罚执行机关或者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







·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条件及法律后果(民法典第36条)

·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民法典第35条)

·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的规定(民法典第34条)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民法典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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