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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条件及法律后果(民法典第36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07   浏览量:536  
  


  规定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对监护人进行监督。在监护关系设定后,监护人因各种原因已经无法或者未能履行职责导致被监护人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角度考虑,应当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通过撤销原监护人监护资格,重新指定新的监护人,避免被监护人长期处于被侵害或无人监护的状态,以充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1)申请撤销的主体。并不是任何人都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必须是与被监护人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民法典》规定的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较为广泛,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如未成年被监护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成年被监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这些个人和组织,或因血缘亲属关系而在感情上最关心关注被监护人的利益,或因特定关系而负有某种保护被监护人利益免遭侵害的法定职责。

  《民法典》没有规定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顺序,也就是说,只要出现了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具有撤销主体资格的个人和组织,都可以提出撤销申请。

  国家是社会救助与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一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上述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导致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情形下,民政部门应当主动承担起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职责。这样规定,体现了监护制度中“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原则。

  (2)申请撤销的条件。对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概括性地列举了三种:一是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例如,监护人性侵、虐待、暴力伤害被监护人。二是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例如,监护人因吸毒、酗酒而无法照管被监护人。三是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例如,监护人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为他人购买房产,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财产权。

  实践中,对于如何判断是否达到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情形,应该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第三十五条对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作了更为具体的列举,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对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非常慎重,需要达到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健康成长和基本生存的程度。之所以规定只有在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形下,才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主要出于追求被监护人最大利益原则的要求。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父母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应当尽可能地让未成年人在原生家庭生活,这无疑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来说是最有利的。同时,作为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父母抚养孩子既是伦理亲情的需求,也是法定的责任。因此,撤销监护人资格只能适用于极少数特别严重的情形,如果撤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资格的条件过于宽松,不仅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也会对作为社会细胞的核心家庭造成破坏,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3)申请撤销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作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后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第一,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往往要持续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内,如果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临时监护人,履行法律规定的监护职责。

  第二,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目的,是为被监护人重新确立符合要求的监护人,及时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因此,人民法院在撤销原监护人资格后,应及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组织中指定新的监护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具体参考以下因素: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应当是一人,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也可以是数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具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

  (二)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

  (三)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

  (四)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

  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应当是一人,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也可以是数人。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

  32.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在一个月内审理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3.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听取被申请人、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学校、邻居等的意见。

  34.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可以聘请适当的社会人士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观护,并可以引入心理疏导和测评机制,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儿童心理问题专家等专业人员参与诉讼,为未成年人和被申请人提供心理辅导和测评服务。

  35.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36.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应当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未成年人继续受到侵害。

  没有其他监护人的,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人员和单位中指定监护人。指定个人担任监护人的,应当综合考虑其意愿、品行、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联系以及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愿等。

  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37.判决不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走访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也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辖区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监护人所在单位等发出司法建议,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对监护人的监督指导。







·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的规定(民法典第34条)

· 成年人意定监护的规定(民法典第33条)

· 公职监护的规定(民法典第32条)

·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民法典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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