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民法典第20条、第21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1-27   浏览量:396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无实施有效法律行为的能力,或者说没有以其行为而取得权利、负担义务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分为两种情况:

  (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年龄尚小,处于生长发育的最初阶段,虽然其中有些也有一定的辨识能力,但不能理性地从事民事活动,如果法律准许其实施民事行为,既容易使他们蒙受损害,也不利于交易安全,因而《民法典》第20条将他们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原则上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证明其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则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是指辨认识别能力不足处于一种持续的状态,不能是暂行性或者短暂的状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没有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有效法律行为的例外情形。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或对其作出意思表示的人不受保护,即使对方不知情,并依情况也不可能考虑到另一方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时,也同样如此。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 民事法律的适用规则

· 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民法的渊源)

· 民法的基本原则:绿色原则

· 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48912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