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民法的基本原则:绿色原则(民法典第9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1-16   浏览量:389  
  


  《民法典》第九条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借鉴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传承我国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优秀文化,确立了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的内涵包括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两项。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整部《民法典》之中,直接体现为各相关编中的制度和规则。如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等相关法律制度中都体现了绿色原则。

  《民法典》第九条采用了“应当有利于”的表述,不同于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的规定中所采用的“应当遵循”“不得违反”的表述,表明本条属于倡导性原则规范,即提倡和引导当事人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法律规范。

  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其重要作用表现在:(1)指导民事立法,在制定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时以绿色原则为导向;(2)规范民事行为,确立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的基本遵循;(3)为司法裁判活动提供标准,司法机关在裁判相关案件时,要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一项重要的考量因素。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 民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

· 民法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

· 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 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4572 second(s) , 65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