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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主要内容与性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1-16   浏览量:4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居于基础性地位,仅次于宪法。《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总字数达106600余字。《民法典》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监护制度、民事权利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民事责任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合同制度、担保制度、人格权保护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收养制度、继承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等。这些都是民商事法律中的基础性规范,为调整各种民事关系、解决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同时,《民法典》在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坚持问题导向,体现时代特点,进行了很多制度创新。

  (1)《民法典》是私法。普遍认为,民法属于私法。罗马法将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一直沿用至今。国家或机关以公权力主体地位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所适用的法律是公法,对国家、公权力机构以外的私人主体适用的法律是私法。一般认为,民法、商法等为私法,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等为公法。在私法领域,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权利行使自由为特征,国家原则上不直接干预,民事主体自主决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私法纠纷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2)《民法典》是普通法。普通法是特别法的对称,也称民事基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各类民事主体和一般民事关系普遍适用的民事基本法律。民事基本法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单行法,其所规范的内容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内容具有基础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二是内容具有普遍性,是社会生活普遍适用的通用规则;三是内容具有稳定性,是经过实践证明切实有效,可以长期适用的惯常规则;四是内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可采用、可约定的规则。

  调整某一特定领域平等主体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为民事特别法,在我国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民事特别法。如没有纳入《民法典》编纂体系的知识产权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另一类是商事特别法。我国采取民商合一立法体制,商法不以法典形式存在,而是制定单行商事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在法律适用上,作为普通法的《民法典》与民事、商事特别法的关系是: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特别法规定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法。

  (3)《民法典》是裁判法。《民法典》是人民法院审理、裁判民事纠纷的基本法、根本法。《民法典》中的很多条款直接来源于司法实践,包括来源于司法解释、裁判规范。一旦升华为法律规范后,又反过来适用于司法实践。因此,民法是裁判法,当事人发生民事纠纷后,通过民事诉讼、仲裁、调解等适用民法规范解决纠纷。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民事案件不能拒绝受理和裁判。

  关于行政诉讼中《民法典》的适用问题。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既然行政诉讼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也就意味着在不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当行政法律规范没有规定时,也可以适用民事实体法的规范解决行政诉讼领域的某些权利义务争议。民事实体法规范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适用,二是类推适用。概括起来,行政诉讼中的民法适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民法典》基本原则的适用。基本原则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评判准则。《民法典》规定的权利受保护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在行政诉讼中同样适用。

  第二,《民法典》法律制度的适用。在行政诉讼中存在一些行政法处理不了的疑难复杂问题时,可直接参照民法的一般法律制度来处理。比如,民法中的合同成立及生效条件在行政法中原则适用,只不过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具有解除合同、变更合同内容的优先权。

  第三,《民法典》技术性规范的适用。技术性规范主要包括法律生效时间、溯及力、法律解释权等。当行政诉讼涉及这些问题时,如果行政法律没有规定,可直接适用《民法典》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要始终把握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在行政法中适用《民法典》规范只能限缩进行,不能随意扩张。如果行政法律对于某一领域的规定较为完备,就不应适用《民法典》规范,更不能利用《民法典》规范逃避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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