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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和注销登记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27   浏览量:515  
  


  宅基地使用权涉及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更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从长远发展上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进行登记,既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又有利于表彰物权的状态,从而减少争端。目前,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有效开展,但有的地方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制度不够完善,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还没有登记。考虑到我国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以及登记制度的现状,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虽然没有明确要求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发生变更一律登记,但是对于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则明确规定了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本条的规定符合物权发展的方向,有利于从实际出发,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的要求和程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作了具体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及时办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

·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 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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