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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灭失后的重新分配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27   浏览量:551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享有的一种保障性的权利。作为基本保障,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不但要考虑到一般情况下的农民的生活需要,还要保证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的基本居住。在发生自然灾害导致农民原有的宅基地被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丧失基本居住条件的农民重新分配宅基地。为此,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对本条的理解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重新分配宅基地的客观原因是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宅基地的灭失。虽然从物理属性上讲,土地是不可能消灭的。但是从用途角度上说,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使土地不可能再适用某种用途。例如由于河流改道,原来的住宅和宅基地有可能完全被淹没;又如,由于山体滑坡,原来住宅所在的土地不能再建房居住。在发生这类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原有宅基地不可能再用于建设住宅,必须对丧失居住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提供新的宅基地以维持生计。

  (2)可以享受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权利人应当是因此而丧失宅基地的集体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不应当流转到集体经济组织之外,也不应当无限扩大,变相侵占集体土地,特别是耕地。所以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重新分配宅基地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仍然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丧失基本居住条件的村民。对于多占的宅基地的情况,要予以纠正,即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也不应当重新分配。

  (3)重新分配宅基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意节约利用和保护耕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宅基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可能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尽量珍惜每一寸土地,特别是要严格限制对耕地的占用。在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情况下,也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统筹安排,厉行节约,尽可能保证将适宜耕作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土地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的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 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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