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23 浏览量:610
由于土地资源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现代化专业技术的进步,分层次开发成为土地利用的新趋势。我们经常能够看到土地被分层使用的情况。例如,地表行车,地下建地下商场,地上空间建空中走廊和天桥等。而这些土地空间的分层利用,需要设置法定权属作保障。基于此,《民法典》沿用《物权法》的规定,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既可以在地表设立,也可以在地表之上和地表之下设定。但是,没有对地表、地上和地下作出概念性界定。
在我国,土地上下空间的所有权均属于国家和集体,当事人只能通过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方式取得对土地以及上下空间的使用。国家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只要对建筑物的四至、高度、建筑面积和深度作出明确的规定,那么该建筑物占用的空间范围是可以确定的。在分层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不同层次的权利人是按照同样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法律上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只不过其使用权所占用的空间范围有所区别。因此,《物权法》把土地不同层次的权利人都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没有引入“空间使用权”等概念。本次民法典编纂沿用了《物权法》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