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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23   浏览量:491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法中的地上权制度,但也有所区别。地上权主要是指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建筑物而取得使用该土地的权利。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地上权还包括在他人土地上种植竹木的权利。我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仅包括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的权利。另外,在土地私有的国家,土地所有权可以进行流转,设立地上权主要是以地上权人使用为目的,而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不允许流转,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实现土地流转的功能。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法律法规并未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资格和范围进行一般性的限制,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以成为权利主体。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有土地,包括城市的土地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作为一类重要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是对土地的使用享有排他性支配的权利,具体体现在:

  第一,占有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使权利人通过建设行为获得土地的使用价值,这就要求权利人首先要对特定的土地进行占有,这是展开利用活动的必要前提。

  第二,使用权能。即权利人在占有特定土地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建设,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核心权能,也是其区别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其他用益物权的主要特征。所谓建筑物,是指住宅、写字楼、厂房等。所谓构筑物,是指不具有居住或者生产经营功能的人工建造物,如道路、桥梁、隧道、水池、水塔、纪念碑等。所谓附属设施,是指为建筑物、构筑物配套服务而修建的设施。

  第三,收益的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有权获取土地之上的收益,并通过从事建设来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在土地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分离的基础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益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通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通过自己使用或者出售、出租等方式,以获得价金、租金等收益,此系收益权的主要内容。另一方面,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身也可以作为交易的对象进行出让、转让、出租并获取收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

·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

· 土地经营权的含义与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

· 我国自然资源使用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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