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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20 浏览量:634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但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这里的“依照法律规定”,主要就是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的土地引起的权利本身的交换。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作出相应的调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人人有份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交换。该种交换改变了原有的权利分配,涉及承包义务的履行,因此,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此处的备案旨在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的管理,属于事后监督性质,是否备案不影响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的效力。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通常都是对等的,也未剥夺互换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发包方就不应干涉。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移转给他人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需要指出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强烈的身份属性,因此将受让人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在程序上须“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发包方同意的转让合同无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不同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虽有变化,但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双方只不过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置换,并未丧失该权利。而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即行终止,转让方也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3)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无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互换还是转让,都应当按照土地的原有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变承包地的原有用途。承包地应当用于种植业等农业生产,不得改变农用土地的用途,将其用于非农业建设。比如,不得在承包地上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承包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