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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16 浏览量:623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系着眼于标的物的使用价值,目的在于通过使用他人之物,来满足自己的生活、生产等需要,获取相应的利益,其社会功能在于增进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用,调剂所有与利用的冲突。用益物权虽由所有权派生出来,但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人是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人,虽然不是物的所有权人,但也是具有独立物权地位的权利人。因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所有权消灭或者影响所有权行使的,应当依法给予所有权人补偿。同时,因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也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所谓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变为国家所有,再加以利用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国有化”的措施,会导致私有财产权的消灭。在征收情形下,集体或者组织、个人的所有权消灭,用益物权人作为派生于所有权的权利,亦将随之消灭。此时,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损失补偿。
所谓征用,是指政府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经权利人同意而暂时使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行为,其目的是取得使用权,随之转移的还包括标的物的占有权。征用情形下,组织、个人所有的不动产、动产的占有权、使用权移转,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亦将随之受到影响。此时,用益物权人也有权获得相应的损失补偿。
需要注意是,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不能仅仅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简单适用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来处理,还应考虑民法典中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具体规定,以及《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七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