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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人权利的行使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16   浏览量:584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分别从用益物权人和所有权人的角度,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二是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一、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

  自然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或者稀缺匮乏性,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口的增长,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利用上的紧张关系有增无减。如何合理地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在更好地满足当代人对资源的需求的同时,满足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资源利用中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由于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是有偿的,用益物权人作为一个“经济人”,在资源利用过程中会千方百计获取利润,而要实现这一目标,用益物权人往往会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从事生产开发,从而造成严重的环境问题;加之资源的有偿使用一般均有期限的限制,会促使用益物权人在权利期间内拼资源攫取最大利润,这是加剧生态破坏的又一个原因。因此,民法典在设定用益物权的同时,要求“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以保证用益物权的依法正确行使。

  除民法典外,我国有关自然资源的单项立法中基本上都设置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作为相关的用益物权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积极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二、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是由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的关系决定的。用益物权虽由所有权派生,但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当事人依法取得用益物权后对所有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转让该用益物权的权利。用益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可以依法直接行使权利,不受第三人的侵害和所有权人的干涉。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是用益物权人正常行使权利的基本保障。当然,如果用益物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未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等损害所有权人权益的行为,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制止,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 国有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

· 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及其特征

· 添附取得物的归属

· 按份共有人转让份额时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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