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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14 浏览量:556
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天然孳息的范围非常广,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如耕作土地获得粮食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生果实,包括竹木的枝根,养殖牲畜获得各种子畜和奶产品等。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出产物,一方面,人们占有、使用原物并对其进行生产劳动,其目的就是获得出产物、收获物,因此法律规定天然孳息的归属,实际上就是对劳动的保护;另一方面,日常生活中也常发生原物在脱离所有权人的情况下而产生孳息的情形,因此确定孳息的归属尤显必要。天然孳息与原物是相互独立的物,按照“一物一权”的原则,它们是不同的所有权客体。但从归属上讲,世界各国对天然孳息归属的规定基本一致,即孳息物在没有与原物分离之前,只能归原物的所有权人所有,这是确定孳息归属的最一般的原则。同时,所有权之上存在用益物权的,如土地承包人等,也享有孳息收取权。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据此,首先,所有权人取得孳息是一般原则。其次,用益物权人取得孳息要优先于所有权人。最后,如果当事人对孳息收取另有约定的,则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按照此约定处理。
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是原物的所有权人进行租赁、投资等特定的民事法律活动而应当获得的合法收益。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本金所得的股息等。法定孳息一般以归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持有人或者原物的合法占有人为原则。由于法定孳息作为个人收益,权利人有权自行处置,因此,当事人可以优先约定法定孳息的归属。据此,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