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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随主物转让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14   浏览量:566  
  


  按照物之间的相互关系,物可被分为主物和从物。主物与从物的划分规则,是指在两个以上的物发生互相附着或者聚合而且在经济上发生密切的关联之后,当物上的权利发生变动时,为确定物的归属所适用的规则。物的主从关系的划分并非人为拟制,而是经济实践的反映。现实中的物常常是由许多单一物结合在一起组成的物。当物上的权利发生变动时,必须考虑各部分是否也随之发生权利的变动,因此制定主物与从物之间的关系规则非常必要。基于此,民法典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准确把握本条关于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的一般规则,需要首先对主物和从物的概念进行理解。首先,主物、从物的概念不同于物的整体与其重要成分之间的关系。物的重要成分是物的组成部分,而主物和从物在聚合之前分别为独立的物,例如,自行车与车锁,在聚合之前为独立的物。在聚合之后,根据它们的作用可以决定主从关系,并决定权利的变动。但物的重要成分与物的整体本身就是一个物,例如,汽车与其发动机,如果没有发动机的作用,汽车就不成之为汽车,也就无法发挥物的整体的效用。因此法律上的规则是,不许可在物的整体上和该物的重要成分上分设两个独立的权利;而主物从物之间的关系却不同,在从物随主物转让的一般规则下,均承认当事人例外约定的效力。例如,甲将自行车出售给乙,完全可以约定自行车车锁不售仍由甲所有。

  正是基于对主物、从物仍为两物的认识,各国立法例均作出规定,许可原权利人依特别的约定对从物进行处分。这一考虑的基本原因在于:主物和从物毕竟是两个物,从物附着于主物一般也有其可分性,从物与主物的分离并不妨碍主物的经济效用的发挥。

  需要说明的是,在主物和从物的关系中,必须有从物附着于主物的事实,即主物和从物必须发生空间上的联系,并且从物对主物需发挥辅助性的作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的规定

· 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尽义务的规定

· 拾得人及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

· 共有物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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