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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14   浏览量:671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理解该规定,应当把握以下问题:

  (1)发布公告的前提条件是不知道权利人,如果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这里不知道“权利人”,应包括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无法查证权利人具体下落或者联系方式的情形,查找下落或者联系方式成本过高时,也可以采取公告的形式。在符合上述条件下,未经发布招领公告通知权利人领取这一程序的,遗失物所有权不能发生转移。

  (2)招领公告期限为一年,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计算。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后果。

  (3)经公告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 拾得人及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

·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

·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的规定

· 按份共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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